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罪
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燕原系朋友关系。1990年1月左右,杨某某与刘某燕一起到刘某燕的朋友周某义处,杨某某与周某义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斗,周某义将杨某某的头部砸伤,杨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周某义的右手扎伤。后经双方朋友闫某江从中调解,杨某某赔偿周某义人民币2000元。此后,杨某某和刘某燕的关系不如以前。刘某燕告知家人,因作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杨某某认为其偏向周某义,曾放言要来报复自己。
1990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郑某国一起饮酒后到开封市相国寺刘某燕的摊位处,此时刘某燕正在自己的摊位与他人吃饭说话,杨某某看到刘某燕后即走到刘某燕摊位处,让刘某燕从摊位处出来,刘某燕拒绝,并转身拉开货柜门拿出一把斧子,后持斧砍向杨某某,杨某某即掏出腰间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燕胸腹部刺了一刀,焦某杰即上前劝阻刘某燕,刘某燕说:“你还拉我呢,我被他扎了一刀了”。之后焦某杰放开刘某燕,刘某燕继续持斧与杨某某厮打,杨某某持刀再次向刘某燕胸部捅刺两刀。刘某燕的姐夫王某顺在刘某燕被扎后,用汽水瓶砸杨某某,杨某某又向王某顺身上扎了一刀,王某顺跑离,杨某某追赶,王某顺被绊倒,杨某某又向王某顺右臀部扎了一刀。随后,杨某某从该市场逃离,刘某燕被送至医院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燕系因左胸部肋弓上之外创,造成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王某顺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当天外逃,其自称在外逃过程中将凶器折叠刀抛弃。后逃至西安市,化名马某某,逃避侦查,直至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在逃避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其妻女接至西安,更改姓名后共同生活。杨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燕家属160万元,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开庭审理、案件评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是否过追诉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的思考,由四名人民陪审员首先依次发表意见,四名人民陪审员都指出公安部门2006年1月20日决定对杨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因杨某某逃避侦查,直至2020年3月6日抓获杨某某后向其宣布拘留,认为并不过20年的追诉期;被告人杨某某因持刀扎伤周某义而与周某义产生矛盾,后认为刘某燕偏向周某义,而对刘某燕怀恨,并放言报复刘某燕。因杨某某经常随身携带刀具,且曾持刀伤人,使认为得罪杨某某的刘某燕对杨某国多有防备。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到刘某燕摊位处,对刘某燕实施滋事、挑衅意图明显,后发之事不应认为是正当防卫,从一名普通公众的社会认知和理解,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人生阅历丰富、生活经验充足的优势,从普通公民善恶观、正义观角度给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民间智慧”,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维护了司法正义,也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