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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4-25 22:50:55


    案情摘要:仲景药业公司对“半月清”、“半玥清”等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镇平时通公司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的“半月清”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2020年10月30日仲景药业公司以镇平时通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景药业公司撤回起诉。2021年4月6日仲景药业公司又在淘宝网上发现了被控侵权产品,遂向南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半月清”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读音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仲景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令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镇平时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萃,也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瑰宝。河南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仲景药业公司系我省知名科技主导型中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前50家大中型中药生产企业人均利税排名中位居第十八位,公司注册的“半月清”等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本案中,镇平时通公司在前诉中已经与仲景药业公司达成协议。在仲景药业公司撤诉后,又违反双方协议,侵犯仲景药业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镇平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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