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维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威诺皮具有限公司、王某新以及河南鸿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一恒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4-25 22:46:31


    案情摘要:维乐公司2009年在俄罗斯注册成立,在2013年推出delune品牌书包,并设计了一系列的美术作品,其中包括将Delune文字加小熊耳朵图案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1(作品名称:Delune耳朵)、将Delune文字加小熊耳朵图案加小熊脑袋图案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2(作品名称:Delune小熊脑袋)、将趴在月亮上的小熊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3(作品名称:月亮小熊)、将背着书包的小熊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4(作品名称:背着书包的小熊)。河南新驰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业务。广州威诺公司、河南鸿伸公司、河南威麦仕公司是河南新驰公司的关联公司,是河南新驰公司的书包加工基地。维乐公司以河南新驰公司在维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维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Delune耳朵”、“Delune小熊脑袋”、“月亮小熊”作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还与其他关联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嘚噜呢书包为由,将新驰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维乐公司提交的设计底稿源文件证据中,除了有涉案作品的成品图,还提交了大量涉案作品局部的设计图、半成品图的设计文件,还包括有部分局部图案的设计底稿,设计底稿源文件中还包括有与书包配套的鞋袋的设计文档以及使用在书包、鞋袋上的小标识图案的设计文档。同时,新驰公司在2019年12月27日委托代理机构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维乐有限责任公司对答辩人在第18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175973号商标无效宣告的答辩书》中也认可维乐公司工作人员安娜设计了案涉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属于维乐公司,新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侵权,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维乐公司、新驰公司、威诺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国际贸易争端加剧的情况下尤为突出。本案维乐公司和河南新驰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商业合作关系,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案涉品牌所进行的艺术化加工设计所形成的权利的归属未作出明确约定,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法院根据作品创作底稿等证据,综合全案查明事实对权利归属作出认定,为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判决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