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家长们的希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愿望。孩子们的天性活泼好动,在成长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会有些“不期而至”的意外。日前,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因课间打闹造成他人受伤的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孙某均为新密某小学学生。被告宋某与孙某课间在教室玩耍时,宋某用水笔砸孙某,水笔抛向孙某时,意外将一旁的原告陈某左眼砸伤,后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宋某、孙某及监护人诉至新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与原告陈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原告受伤,但在教室这一特殊环境中与同学打闹也具有一定危险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原、被告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情形,学校应对学生课外活动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等。最终,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法确定了各被告的责任份额,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