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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到新乡、焦作、三门峡调研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22-03-11 14:50:17






    为深入了解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当地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当地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3月7日至10日,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带领环资庭深入新乡、焦作、三门峡调研,实地查看生态保护和修复情况,并在孟州、三门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和部分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

    调研期间,王韶华副院长先后到新乡平原新区黄河滩了解“清四乱”工作情况,到新乡孟电水泥厂了解开采的矿山修复成效,到焦作市解放区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孟州市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了解司法保护工作,到三门峡大坝、沿黄生态廊道、山水林田系统综合治理示范区等了解生态保护情况,到灵宝市小秦岭国家自然保护区了解矿山修复状况。王韶华副院长指出,新乡、焦作、三门峡等地法院在参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体系治理、生态环境立法、环境资源诉源治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创造了不少亮点,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在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之后,也存在当地法院思想认识不清,环境资源司法职能弱化,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治理方法单一等突出问题。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当地法院不缺位、不失位,履行好职责,王韶华副院长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环境资源司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大政治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而且是“国之大者”的重中之重,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好环境资源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好这项关系政治、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集中管辖区域内的法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要把服务保障“国之大者”作为履行好环境资源司法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重要平台、重要窗口,牢牢把握住这一重大发展机遇,履行好政治职责。二要充分认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构建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职能,加强对流域系统性司法保护的需要,是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符合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下一步,全省将以集中管辖为主要手段,以设立郑州环资法庭为抓手,以黄河流域、淮河干流及生态功能区为基础,构建“两横一纵多点”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省法院对此要有一个正确认识,落实好改革要求,确保这一重点改革事项得到切实贯彻实施。三要适应形势,转变观念,拓展领域,创新方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职能作用。“集中管辖”的对象主要是案件,当地法院仍然肩负重要的环境资源司法职能,要认真谋划如何继续发挥作用,避免集中管辖后环境资源司法职能的弱化。

    针对案件被集中管辖后当地法院在发挥环境资源司法职能方面的认识偏差和困惑,王韶华副院长提出七点意见:一要围绕生态保护、环境司法加强宣传和调研,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审判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要抽调精干力量加强对被集中管辖后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二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积极参与当地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专项治理、应急治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三要积极参与地方立法、诉源治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解决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环保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措施,有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四要积极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修复基地,发挥其法治教育、环保宣传、科研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五要继续加强行政非诉执行工作,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需要,发挥好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促进行政执法环境的提升。六要大力支持指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探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确保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七要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紧密的优势,紧紧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信访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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