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郑某杰、李某凤(郑某杰之妻)等人与上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在核对当事人情况信息时,郑某杰等人以新郑市人民政府代理人是“社会”律师不是政府法律顾问、不具备代理资格等为由阻挠庭审,在法官明确告知新郑市人民政府代理人代理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郑某杰声称“本庭如果继续进行开庭审理,不具有合法性,属于私设法庭”,并哄闹法庭,不听劝阻,导致庭审无法正常开始而被迫休庭,法官宣布延时到当天17时开庭。核对笔录期间,郑某杰等人继续在法庭内吵闹,郑某杰带来的旁听人员荆某元不听劝阻,违反法庭规则持手机现场录音录像,荆某元和李某凤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被迫休庭时即高声辱骂、侮辱诽谤法官和法警司法不公,并撕扯法警、妨碍执法,经法官耐心释法教育、三次训诫,仍态度蛮横,拒不认错,致使当天17时仍无法开庭,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荆某元、李某凤分别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