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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2-02-15 09:49:07


   【基本案情】

    叶某拖欠棚户区改造桐柏县向家岭工地44名工人工资213659元以及淮源锦城50名工人工资191360元。2020年12月23日,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令叶某7个工作日内整改,叶某逾期拒不整改。2021年1月29日,叶某家属全部结清拖欠向家岭工地工人工资;2021年2月5日,叶某家属支付拖欠淮源锦城工地工人工资78489.25元,仍有部分淮源锦城工地工人工资未支付完毕。案发后,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缴纳了罚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表示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叶某进行帮助教育。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宣判前已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阶段,桐柏县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动员他们做好对被告人的说服工作。经多次耐心释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下余部分农民工工资。法院既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彻底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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