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卢某实际施工,刘某跟随卢某在工地干活,被拖欠工资9400元。刘某多次催要工资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卢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刘某提供劳务后,卢某理应支付报酬。某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建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卢某实际施工,导致卢某拖欠刘某的农民工工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后,可在其应支付给卢某的工程款中将该部分劳动报酬款项予以抵扣;如果其与卢某已经结清工程款,则可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向卢某追偿。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农民工难以及时获得工资报酬。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查清事实后,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让农民工看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和能力水平,也是对非法转包者的警示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