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借用某城建公司资质承包登封市某学校工程,然后把全部工程分包给其控制的四个劳务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竣工决算,经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主持核算,总计欠农民工工资670余万元。王某等20人在登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劳务公司、某城建公司及某学校支付劳务报酬。本案涉及300多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法院向被告某学校、某城建公司释法明理,经协调由某学校拿出200万元、某城建公司拿出90万元向农民工兑付工资。登封市法院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判决,刘某和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某城建公司对刘某及劳务公司未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某学校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影响到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登封市法院先行协调相关当事人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后又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准确认定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