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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术流派师承辈分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2-01-17 08:03:04


    近日,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混淆师承关系引发的纠纷,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判决被告不得继续出售含有改变原告师承关系的书籍,并在太极网及一家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更正声明。

    案情简介

    陈仲甡系陈氏太极拳第七代传人,下传长子陈垚、三子陈鑫、侄子陈森等人(陈氏太极拳第八代传人)。陈垚传族侄陈绳曾等人(陈氏太极拳第九代传人),陈鑫传族孙陈克忠(陈绳曾之子)等人(陈氏太极拳第九代传人)。2008年,《陈氏太极拳小架发展与传承——纪念一代宗师陈鑫诞辰一百六十周年》一书面世。该书中的“陈氏太极拳师承传递表”明确记载:“陈绳曾师承陈垚,陈克忠师承陈鑫。”另外,《太极拳图画讲义》(2009年11月第1版)也有同样记载。

    2011年,《陈鑫太极拳法图解》一书所附的“陈氏太极拳师承传递表”载明,陈鑫——陈绳曾——陈克忠,即陈绳曾师承陈鑫,陈克忠师承陈绳曾。换言之,陈克忠由陈鑫亲传弟子,变成再传弟子;由太极拳第九代传人,退位成第十代传人。2018年,《太极拳图画讲义》沿用《陈鑫太极拳法图解》的这一说法。

    因此,陈克忠之子与其弟子等人共同将《陈鑫太极拳法图解》及《太极拳图画讲义》的作者诉至温县法院。

    裁判结果

    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在涉案书籍里擅自改变了陈绳曾、陈克忠的师承关系,但并没有侮辱、诽谤、贬低人格的语句和内容,没有降低一般社会公众对逝者陈绳曾、陈克忠及本案原告的社会评价,不能认定被告损害陈绳曾、陈克忠及本案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存在,但公民因传承武术而产生的人身权利是对其基于特定关系群体的身份的权利,而身份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故本案属于一般人格权纠纷,现被告明知“陈绳曾师承陈垚,陈克忠师承陈鑫”这一传承关系及事实,却仍在其编写出版的书籍中将这一事实改变为“陈绳曾师承陈鑫,陈克忠师承陈绳曾”,导致陈克忠由陈氏太极拳第九代传人变为第十代传人,其徒子徒孙亦相应改变,客观上降低了逝者陈克忠及原告在陈氏太极拳传承体系中的身份,损害了他们的身份权益。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逝者陈绳曾、陈克忠及原告的身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得继续出售含有上述改变师承关系的书籍,并在太极网及一家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更正声明。

    法官说法

    我国立法规定了人身权,将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予以确定。但是,现实当中仍然有大量虽未侵犯上述具体人格权但确实侵犯了他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以前由于缺乏立法的明确界定而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受害人很难得到司法救济。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侵犯公民“其他人格利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加强了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综上可见,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为司法实践中不属于侵犯具体人格权但确实侵害了当事人人格利益的行为提供了规范路径。也正因如此,将一般人格权作为案由的适用仍应遵循案由适用原则,只有在穷尽具体人格权前提下才能适用。

    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且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到本案,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师承关系的错乱。对身处武术圈的人而言,被告侵犯了原告基于特定关系群体的身份权益,且该侵权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社会理性人的可容忍限度,故应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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