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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提供账户 四被告贪小利获刑

  发布时间:2021-12-09 10:58:45


    12月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4名被告人提供对公账户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分别获刑。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明知在网上认识的收卡人收购的对公账户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牟利,仍将此信息告知陈某、杨某、王某、冯某(另案处理)。王某、冯某分别设立了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杨某介绍代办公司又分别为马某、冯某、王某设立了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马某、陈某、冯某、王某先后乘飞机前往四川省成都市,由马某将以上三个对公账户交给上线使用。马某、陈某、王某分别获利13000元、6000元和4000元。三个对公账户被使用期间,有大量资金进出,共涉及被害人资金60笔,涉案资金分别为129万元、61万元和259万元,其中马某、王某提供的对公账户流水分别高达786万元和3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等4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分别判处4人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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