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郑州市中原区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成立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铁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铁炉村安置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原区铁炉村(第一至五村民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原区铁炉村(第一至五村民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铁炉村召开村“三委”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分别表决并通过了上述两方案、郑州市中原区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及安置房户型。2015年11月,原告赵某某与铁炉村安置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约定了安置房面积、过渡费发放、搬迁奖励费等内容,该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后原告因对建成尚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户型设计不满意,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原告与本案两方第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铁炉村50户村民因相同案情分别起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50起系列案件中的一件,该系列案的处理对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影响较大。若村民胜诉,其虽可获货币补偿,但将失去安置房并退还5年拆迁过渡费;若村民败诉,则不仅诉求难以实现、支付高额律师费,且极易深陷关联案件诉累。并且该批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告胜诉可能性较大。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选择调解方式,并大胆突破仅组织案件当事人参与的常规做法,依托“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优势,积极与中原区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对接,通过其协调所属办事处参加,并以办事处负责人承诺协调安置房开发商结合村民需求进行户型微调的方式,最终促成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50户村民全部撤诉。该50起系列案件的协调撤诉,成功解决了村民诉求,实质性化解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争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