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获嘉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发布文件,同意获嘉县引黄调蓄工程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后授权获嘉县水利局具体承办相关事宜。2017年10月,获嘉县史庄引黄调蓄工程及配套工程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后的公司按照方案成立原告公司。2018年3月16日,获嘉县水利局代表获嘉县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了《PPP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投资建设的各项融资30241.59万元。项目实施期间,原告进行了部分投资建设,并垫付了相关费用。后因获嘉县政策及规划调整,上述《PPP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已投入的工程款2095万元,剩余款项经第三方造价机构评审后按约定方式偿还。后双方对造价评审结论产生争议,被告在退还原告2295万元后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不服,于2020年4月13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在PPP合作协议终止后,被告在支付原告2295万元基础上,仍欠原告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768万元;上述欠款由获嘉县水利局分三期支付给原告。二、对原告诉讼主张的项目勘察设计服务费,获嘉县水利局已受让相关债权,原告、获嘉县水利局承诺互不主张该项债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对项目债权债务别无争议。如获嘉县水利局不予履行或延迟履约,获嘉县人民政府负有同等履约责任。原告有权依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获嘉县水利局、获嘉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四、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调解方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兼采行政、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多种调解原则和调解手段,引导PPP协议各方采取合法转让债权的方式,逐步减少争议数额,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方案,为化解争议做好铺垫。同时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供当事人对争议数额做调解参考。调解过程中,梳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仔细对双方想不通、有争议的问题明法析理、答疑解惑,最终促使当事人对争议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以行政调解书的裁判方式对双方的一致意见予以确认,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达到既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又有效保障经济实体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效果。经后续跟踪了解,被告已按约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