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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15:05:41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了三湖政(2017)14号《关于对师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对师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原告王某某、苏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限内未能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遂对房屋征收决定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湖滨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8日向王某某、苏某某作出湖房征补决[2020] 13号《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王某某、苏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阅卷、庭审后,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了解,认为本案存在调解可能性,决定实地走访。经过现场查看,到原告家中与其沟通交流,了解到虽然原告主张因为置换房屋套数、面积、装修补偿、房屋家电损失等原因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但其核心的利益诉求是希望被告能够通过房屋置换给予其现房从而解决安置补偿问题。主审法官在调查了解清楚原告的真正诉求后,通过与被告座谈获悉,另一征收项目的安置小区有满足原告需求的现房户型,在得到被告可以进行置换的承诺后,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的诉求逐一分析,厘清了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提出了置换建议,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涉及不同阶段的多个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征收人通常会在未实现补偿利益的情况下,就多个行政行为提起一系列的行政诉讼,比如诉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诉撤销《征收决定》、诉强拆行为违法、诉补偿决定违法等。但通过对大量涉征收类案件的审理后发现,被征收人提起一系列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得满意的安置补偿。在大多数征迁类案件中,因政府推进工作高效性的要求,往往不可能与每一个被征收人均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甚至会产生矛盾,个别被征收人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关,应当注意了解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为群众和人民政府搭建平台,通过积极对话协商实质化解争议,切实减轻各方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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