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涉案宅基地于2013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同时,该村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张某某因不满意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遂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搬迁费等进行了核算,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给予200m2安置房,并支付货币补偿211203.5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裁判结果及理由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被告作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认为补偿安置决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当地开庭并组织各方调解协商,促成原、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
因房屋征拆引起的行政争议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被征收人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因未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原告张某某与其他3名村民一起提起了8个行政诉讼,还有4个案件正准备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理解了法官的善意,认真听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对补偿安置利益的要求逐步回归理性,最终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撤回对全部案件的起诉,准备起诉的案件也不起诉了。人民法院通过扎实开展巡回审判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既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推动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基层解难题”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