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三人邵某某父亲生前系原告某酒店司机。2018年8月17日,第三人父亲驾驶班车返回某酒店后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2月27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父亲视同工伤。某酒店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然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第三人父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典型意义
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虽是对工伤认定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实质仍是为了最终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争议。自第三人父亲去世至本案审理的两年时间里,原告与第三人已历经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等多个程序,深为所累。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法官只需对工伤认定是否合法作出裁判即可。但双方接下来还可能面临多轮民事诉讼程序,原告企业经营秩序和第三人家庭生活质量都将受到影响。二审法院选择组织双方达成案外调解协议的方式处理本案,在行政诉讼中提前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