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赵某某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交付安置房行为违法及行政给付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15:03:27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向赵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赵某某安置房屋一套,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其支付两次搬迁费1263.9元、临时安置费16250.4元、附属物补偿450元、房屋装修补偿450元。2018年5月3日,赵某某与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因赵某某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补偿赵某某安置房一套,并支付其搬家费、临时过渡费、装修费、附属物费用共28472.3元;未能按期回迁的,自超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双倍支付。2019年2月20日,赵某某接收入住证明后认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交付的安置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拒绝入住,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交付赵某某安置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向赵某某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具备法定交房条件之日,支付搬迁费、附属物损失、装修装饰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共计19858.6元以及57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用45501.1元和经济损失9028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2019年8月2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确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交付安置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赵某某要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具备法定交房条件的诉讼请求;责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搬迁费、附属物、装修补偿费用共人民币15255.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2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责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临时安置费人民币33584.1元;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化解可能,遂要求一审法院力争协调化解。经一审法院调解,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安置房交付纠纷,经过多次诉讼,历时较长。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不仅就法律问题进行释法答疑、辨法析理,同时积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认真核实原告反映的安置房质量问题。一审法官实地查看安置房屋后,发现安置房确实存在渗水等问题,即主动与被告、开发商进行沟通,让其尽快为原告维修房屋并减免部分物业费,这一贴心的举动获得了原告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原告撤回上诉,案涉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