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原告某殡仪馆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被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查明2011年11月18日原告经被告批复进行改扩建,但一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被告认为原告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行政调解书:被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变更为二十万元;原告某殡仪馆放弃原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调解。本案中,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原告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补救,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基于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权限,对处罚幅度予以变更,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的圆满解决避免了影响濮阳市殡葬事业运行,保证了被告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的稳定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