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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15:00:20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与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和理由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制定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补偿安置方案,也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充分考虑了房屋登记的用途和实际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与于某某同时起诉的三个类似案件也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原告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但原告的补偿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对被诉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对原告的请求也难以支持。在此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使得被告认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原告的要求趋于理性,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案涉项目是开封市“一渠六河”连通综合治理工程,系开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本案行政争议未解决,项目进度受阻。本案的协调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地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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