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1)147号
办理结果A
武慧芳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河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儿童性侵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力度”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妇女联合会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在很多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都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明明承受了更大的人身与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通道却被堵死。”您指出由于儿童性侵案件的特殊性,该类案件本质上是对生理、心灵和社会功能的侵害;并从拓宽相关案件民事诉讼的范围,完善救助金模式,提高精神损害慰抚金档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不仅能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法、民法上的一致性,也能落实“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尽可能关注到儿童被害人的精神保障问题。同时涉及到司法机关如何能动发挥职能,对工作机制创新,更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议很好。
一、当前关于性侵害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受到犯罪侵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则不包括在范围之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为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其中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中的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进行身体治疗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虽不同于精神抚慰金,但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损失,扩大了未成年被害人因被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省司法机关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坚持从快从重从严原则,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开展防范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对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禁止其从事一定行为或职业。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坚持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惩,有效地震慑了犯罪。近年来,依法审理了强奸二十余名未成年人的赵某某强奸案,奸淫八名幼女的马某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奸杀幼女、老人和孕妇的张某强奸案等重特大案件。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判处重刑甚至死刑,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
(二)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在全省各级政法委的带领下,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推进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进,救助重点主要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或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以及近亲属。为了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提倡鼓励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司法救助,帮助未成年人早日走出被害阴影。
(三)拓宽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渠道
近年来,河南法院不仅积极建立对性侵儿童的司法救助基金模式,最大程度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救助金,并且积极呼吁、推进未成年“一站式”司法救助站,如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在省妇幼保健院设立的一站式办案中心,对全线的司法救助起到了模范作用,效果良好。此外,司法机关还不断扩大救助类别,包括经济救助、心理救助、民政救助、法律援助等,切实关注未成年创伤后生理、心理的双重恢复,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针对案件的特殊案情与被害人家属的困境,法院将直接对接心理治疗机构,并建立专项治疗基金,关注治疗进展,致力于后续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性侵害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大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
(二)积极向最高法院反映情况
您提出的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和心理治疗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范畴的建议,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会积极向最高法院反映,以引起高层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期望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恳请您能通过人大、政协会议的渠道向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继续呼吁解决这一问题。
(三)探索完善现有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致力于完善现有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综合各部门协调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长效制度。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当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发生,不能老是“亡羊补牢”,穷于事后应对。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搞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理念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新的宣传手段,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以实现有效预防和降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效果。
特此答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全省法院的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