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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1 09:25:25


豫高法督(2021)143              

                 办理结果:A

尊敬的蒋士卿委员、韩冠先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病管理莫让精神病成为犯罪分子护身符的提案”,指出“对于精神疾病状态的鉴定,严格审查,杜绝腐败行为的产生”、“法律更要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益,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由监护人承担的同时,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补助”、“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已经不适合由监护人监管,这类人员一定要由政府强制医疗,终生监管。”我院高度重视,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审查精神病鉴定,杜绝腐败行为问题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一,精神病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考察其犯罪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也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来认定,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来认定。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依法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关于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根据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有义务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具有精神正常的时段和精神不正常的发病时段,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类精神病人。这部分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其亦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这部分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和减弱,其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也有降低和减弱,我国刑法规定对这部分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实中,法院在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时,在依法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给予准确、适当的刑罚裁量。

(二)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审查,杜绝精神病鉴定腐败行为。

区分并准确认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应有的担当。但由于精神病鉴定没有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犯罪分子钻空子,联合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腐败行为,利用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法官加强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和认定,是杜绝精神病鉴定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

1.我国刑法对打击各种腐败行为有详细规定。同时,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还专门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腐败及虚假鉴定行为的态度是高压和零容忍。

2.司法机关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审查与监督有法可依。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制定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审查和监督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和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作了专章规定。

3.法律对法院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详细规定是腐败预防的保障。第一,法律规定了担任过鉴定人的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第二,法律规定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第三,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四,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内容和认定标准作了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五,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重新鉴定制度。并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根据您的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精神病鉴定的各项审查义务,并设置对该类案件审理、审查中腐败问题的红线和高压线,扎好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对在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持高压震慑和零容忍,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法官对精神病鉴定审查工作的能力,从而形成全省法官在精神病鉴定审查工作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二、关于法律要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益,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由监护人承担的同时,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补助的问题

该问题主要由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解决,同时,我院对此也高度重视。我院于2010年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根据该规定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并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对被救助对象给予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救助金额,具有特殊情况的,给予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救助金额。

根据您的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依法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基础上,加大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救助力度。同时,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加强同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沟通配合,积极落实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抚恤、帮扶工作。

三、关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已经不适合由监护人监管,这类人员一定要由政府强制医疗,终生监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是否对其终身监管并强制医疗,法律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解除强制医疗。

根据您的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要求全省法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意见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申请,严格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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