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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124109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1 09:03:27


豫高法督(2021209

办理结果:(A

尊敬的李拴成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借贷行业影响的提案”,您在提案中指出“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目前,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借贷行业对新规特别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适用性有疑惑。小额贷款公司和行业协会反映,《民间借贷解释》的追溯力,大大增加了存量贷款逾期风险及法律风险,可能引发大量新的经济纠纷”等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各级法院在《民间借贷解释》司法实践中,应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借款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之前的仍应按原合同执行,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行为的利率仍按原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执行。”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衔接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623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20818日和1223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两次讨论,先后两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进行了下调,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对时间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理解上认识不一。

因时间效力问题涉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直接经济利益,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环境下存量债务的清理工作,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考虑到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最高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实践中,我们也已经注意到利率保护的相关问题,在第一次修正前后,积极向最高法院反馈并提出建议。最高法院在充分听取包括我省法院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一起,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1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按照该条规定,对于时间节点在2020820日前后起诉的案件作了详细区分。即1.起诉日期在20208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计算利息时仍然结合约定,适用原司法解释“两线三区”的利率标准。2.2020820日之后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后的,适用第二次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各项规则;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的,计算利息时采取“分段计算原则”。这一规定是有限溯及和有利溯及的运用,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司法解释裁判规范引导原则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问题

最高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批复自202111日起施行”。该批复采用“法释”编号,属于司法解释。根据该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三、关于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起,省法院调整业务分工,开展专业化审判,由民五庭负责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纠纷的审判和调研指导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省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

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2019年3月,省法院印发《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建立涉众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2.推动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及配套制度。2019年7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豫高法〔2019〕220号),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和甄别;规定了对职业放贷的处理规则,即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授权各中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放贷人具体认定标准。截至目前,郑州、商丘、南阳、安阳、新乡、焦作等中院已细化了本辖区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或确定了职业放贷人名单。

3.扎实开展民间借贷案件突出问题专项评查。2019年底,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突出问题专项评查。全省三级法院共评查民间借贷案件598567件,发现涉“套路贷”案件5763件,涉虚假诉讼案件534件。除通过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化解外,已启动再审3091件,移送公安机关2086件。在连续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中,省法院高度重视审查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将其作为打击黑恶势力的重点之一。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刑事追究,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和安全。

4.完善健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长效机制。2019年8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高法〔2019〕230号),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切实防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非法借贷活动。2020年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81号),明确了相关案件受理流程、审查重点、审查方法以及限制其他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标准。2020年6月,针对民间借贷等领域虚假诉讼多发的实际,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豫高法〔2020〕119号),建立了公检法司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

下一步,省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加强与您所在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及其他金融行业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有序繁荣的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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