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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1 09:02:12


豫高法督(2021158

办理结果:A

尊敬的陈刚正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推行物业管理纠纷诉讼审判快速裁决程序依法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提案”,指出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高、服务差,业主意见大,拒缴物业费现象普遍,物业管理纠纷高发、易发,严重影响居民幸福指数提升问题。建议在全省基层法院大力推行物业管理纠纷审判速裁程序,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不同诉求分置处理,尽可能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您提出的这些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所提建议也很重要、很有针对性。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住小区的不断增加,物业服务已经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一环,物业业主关系成为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与此同时,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也呈现出增长态势。物业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量大面广,又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责任,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根据您所提建议,我们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行物业纠纷快审速裁机制

近年来,省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格审限管理,不断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持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集中解决办案拖延、效率低的主要问题,成效明显,审判效率指标总体较高,2020年,全省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是全国长期未结案件数量最少的省份之一;民事一审平均办理天数61.4天,全国排第3位,较全国均值短27.1天;民事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52.0天,全国排名第1位,较全国均值短24.7%;全省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84.78%,全国排第五位;小额诉讼适用率26.46%,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郑州、洛阳作为全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独任制适用率分别为43.7%92.4%54.4%。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比较简单的纠纷没有真正实现简案快办,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小额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不适用。比如拖欠物业费不足1万元的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上诉又申请再审,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没有使纠纷快速得到实质性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上半年,省法院民二庭在两次召开的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质效分析讲评会上,均专门就如何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落实小额诉讼制度、健全简单案件快审速裁机制等,进行安排部署,指导督促基层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地处理物业纠纷。

下一步,我们将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审理程序,当简则简,将大量物业纠纷纳入快车道,依法快速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较短的办案周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一是符合小额诉讼法定金额标准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程序,缩短审限(省法院出台意见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审限一般不超1个月),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超出法定金额标准的简单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速裁,合理缩短审理周期,一审案件审限原则上不超3个月。加强审判节点控制,强化流程管理和监督,快速分案,分至承办人随即排期,尽快开庭或询问,庭后随时合议,及时结案。

二、积极推进物业纠纷办案标准化建设

如果裁判思路和标准不统一,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不同法院对相同事实、相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就会上诉、申请再审,服判息诉低,法官办案也纠结,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所以,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统一类案的裁判标准、思路、理念,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办案专业化、标准化建设。

一是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尺度。一方面,省法院加强对物业纠纷的类型化调研指导。对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等领域的各类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调研,主要包括:1.前期物业管理纠纷;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小区维修纠纷;4.小区车位、车辆管理纠纷;5、小区内的财产侵权纠纷;6、小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7、新旧物业公司更换过程中因撤离、接管及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等问题引发的纠纷;8、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引发的纠纷;9、权属纠纷(业主共有、专有、开发商所有)。省法院在梳理、调研基础上,针对常见问题,按照纠纷类型,分专题分类进行研判,通过典型案例、办案指引、问题解答、会议研讨等方式,统一类案的裁判标准和思路,为下级法院办理案件提供指引,提升全省法院整体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基层法院、中院定期对当地涉及同一小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纠纷案件进行索引、收集,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类案分析,供法官参考,确保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您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的建议很重要。能否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进行抗辩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要证明的确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是,如果业主承认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服务义务但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那么业主应当承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

三、着力推进物业纠纷的诉源治理

物业纠纷的处理既是涉及每个家庭的民生问题,也是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的社会治理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中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要深化诉源治理,探索防止纠纷成讼机制,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诉前、解决在社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一是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推动“无讼社区”创建。法院、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社区、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多方互动沟通,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三级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力争“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推动“无讼社区”的创建,营造和谐安宁的良好社会环境。基层法院要用足用好调解平台,物业纠纷较多的一些城区法院,还可以尝试借鉴北京等地经验,运用区块链思维建立递进式物业纠纷化解链条,主动与社区、律师、物业公司等合作开展诉源治理,经过区块链诉源分流平台、无讼平台、第三方调解平台等多个环节的分流,使进入诉讼的案件明显减少,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使大量物业纠纷在诉讼程序前就能够得到妥善快速化解。

二是加强社区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发生。您建议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这既是我们一直努力在做的工作,也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开展法院开放日、邀请群众旁听庭审等活动,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让社会公众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接受生动的法治教育。5月份,省法院民二庭把“法庭搬到社区”,到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邀请社区群众、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干部旁听庭审,既给小区居民、物业公司上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课,也为构建和谐社区注入了强大法治力量,被群众称为“接地气”的审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司法职能,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一方面,继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督导基层法院常态化到社区开庭、邀请社区群众、物业公司旁听庭审,并做好当庭宣判、公开宣判,当庭公开宣布裁判结果,以案释法,当庭公开讲清事理、法理、情理,确保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另一方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拟于近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目前正在对案例进行筛选),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导向效应、规制功能,通过典型案例倡导法治规则和诚信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为构建平安和谐无讼社区和基层治理现代化,传播法院声音,贡献司法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715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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