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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温县黄河河务局限期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案

发布时间:2021-09-26 15:47:32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二村村民,2006年7月2日,张某与关白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岳村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有关白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和岳村乡人民政府同意张某在其耕作地建设牛圈,牛圈建成后,除国家征用外,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张某对该土地的使用权等内容。同年,张某建成了牛圈。2020年11月23日,温县黄河河务局经现场勘验,张某建设牛圈的地点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次日,温县黄河河务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其在黄河河道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于接到该通知15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建筑物,并将所拆除建筑物垃圾清除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二、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依法行使黄河河道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张某的建筑物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违反了《防洪法》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张某,同时责令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温县黄河河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张某虽与关二村村民委员会及岳村乡人民政府签订有协议书,但仍需依法进行建设,该协议书不具有替代或排除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效力。据此,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违法建设建筑物被河务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引发的行政纠纷。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营造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对确保黄河安澜,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违法建设,可能破坏河道内生态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防洪防汛工作,造成黄河安全隐患,因此对该类违法行为,必须严令整改取缔,依法进行处罚,彻底消除行洪障碍和各种安全隐患。本案中,张某在黄河河道内建设牛圈只是取得了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同意,而未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建牛圈属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温县黄河河务局打击河道违法建设的合法行政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黄河河道管理秩序,守护黄河安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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