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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财产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8-16 16:11:39


    8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庭前成功调解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自身义务,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圆满收尾。

    2019年5月13日,被告李某一以新野某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及股东名义与原告李某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二出资60000元,入股公司一种特质条绳生产技术,每月按公司总利润的40%分红,合作期限为1年,1年后可选择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若终止合作,公司和李某一无条件退还600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二按照约定支付了合作资金。在合作期限内,刚开始几个月李某二按期收到分红,后以停产原因未支付分红。合同到期后,李某二提出终止合作,李某一一直未返还出资款。2021年7月,李某二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及未支付的分红。

    新野法院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系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件且双方系堂兄弟关系,做好判前释法,再结合亲情教育,该案很容易快速调解。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兄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李某一当场支付了出资款及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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