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先后经宝丰县法院、平顶山中院一审、二审、再审,2020年1月2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19)豫04民再104号民事判决书:某化学公司向白某某支付赔偿款395028元;一、二审受理费2091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某化学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白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宝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390528元,案件受理费124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9元并承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因本案属涉农案件,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系当地农民,且已70余岁高龄,情绪十分激动。为尽快执结该案,宝丰县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某化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该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于2020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某化学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5万元。同时执行人员主动作为,多次与某化学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告知其不主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于5月7日将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14695元(本金390528元,案件受理费124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9元)和案件的执行费用6012元,共计420707元缴纳至宝丰县法院执行款专户。5月8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领取了案件执行款项414695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本案是一起农药生产企业利用劣质农药坑农、害农典型案例。执行中,宝丰县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高效执结案件,依法维护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惩治农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在领取执行款时激动的说:“真没想到我的执行案件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我自立案执行到领取赔偿款就十天时间,只到宝丰法院来了两次,第一次是立案,第二次是领款,我已经70岁了,作为一名古稀老人,我真心感谢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