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4月,河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某设备公司)与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工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脱硫湿电一体化设备一套,总金额为230万元,一年内将设备款付清。某设备公司按照合同向该化工公司交付设备后,某化工公司尚欠设备款92.3万元未能支付。2019年10月,该案经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该院依法作出(2019)豫06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某化工公司支付某设备公司设备款92.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过程:2020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对某化工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发现该化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早已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其银行账户上也无资金,仅有一批双氧水成品可供执行。2020年5月8日,执行干警赶赴被执行人该化工公司所在的开封市通许县,依法对该批双氧水成品予以查封,并将相关查封手续向该公司进行送达,告知其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2020年6月23日下午,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在与通许县应急管理局沟通时了解到,该批双氧水属于不宜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由于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保管义务,且储罐区的视频监控、泄露报警装置已停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获悉这一情况后,淇滨区法院立即成立临时应急处置小组,制定相关执行方案,决定对查封的这批双氧水予以及时处置变现。同时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寻找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客户参与现场竞买;并致函通许县应急管理局、通许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2020年端午节假期当天,执行干警放弃休假时间,赶赴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厂区,以通许县物价部门出具该产品的相应价格,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批双氧水予以现场变卖处置。在通许县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先后处置双氧水230余吨,价值22.28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0年9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余款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除已执行到位的22.28万元外,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72万元,两项共计73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对于其合法权益,必须在司法工作中予以平等、及时保护;尤其是在当前新冠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民营企业遭遇困境的现实情况下,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义重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民营企业,由于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有效履行对查封的这批双氧水的保管义务,淇滨区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及时对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并主持双方和解结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当地群众消除了安全隐患,收到了良好效果。执行过程中,淇滨区法院执行法官加班加点、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表现出了良好的奉献精神和职业素养,受到了当事人及涉案通许县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