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朱某艳执行异议一案中,朱某艳称其和被执行人胡某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执行人胡某辉两套案涉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一次性支付房租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艳提交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400万元,与约定租金数额不符,且转账用途为“购房款”,不能认定系支付租金,且一次性支付300万元房租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据此,认定朱某艳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处理结果
对朱某艳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伪造付款凭证,意图通过虚构租赁事实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对转账记录及租金支付方式的审查,依法认定租赁关系不成立,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