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路某宾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借款关系,房子属于路某宾的;其与刘某生亦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李某辉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原告,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与刘某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结束后,该院依职权对李某辉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给路某宾钱时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其让刘某生找路某宾补手续,刘某生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当时已经签了路某宾的名字。2、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还没有租赁协议,后来为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使用,李某辉自己打印了两份合同,让刘某生、刘某娜签字。结合以上事实,认定李某辉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处理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辉拘留7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租赁合同,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