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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旺等人虚假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17:01:07


    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阮某起诉张某勇、成某林、张某旺、王某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将张某旺位于沁阳市西小区的一处房产查封。因张某旺在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商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旺的房产移交至沁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处置权交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某旺在此期间得知自己房产将被拍卖的消息后,指使王某捏造张某旺欠其450000元的虚假事实,张某旺为王某出具虚假借据;张某旺指使贾某强向法院出具虚假的借款明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贾某强、王某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1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张某旺偿还王某、贾某强本金及利息的裁定,并对张某旺所有的房产拍卖款进行分配。

    张某联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16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张某联借款45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张某联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张某联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3844.2元。

    李某祥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20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李某祥借款5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李某祥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李某祥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5382.40元。

    黄某平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5月11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黄某平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黄某平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黄某平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9229.5元。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王某犯虚假诉讼罪,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旺与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44.2元,被告人张某旺与贾某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29.5元,被告人张某旺与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456.1元,依法继续追缴并由执行机构重新分配。

    宣判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张某旺等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告人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试图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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