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建与被上诉人姬某东、高某卫、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查明:姬某东、高某卫庭审中提交了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和房屋清单,以及2015年10月25日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二人在查封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抵债协议,并在查封前占有使用该房屋。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抵债协议及房屋清单中没有涉案房屋;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的证明系在查封后出具,不能证实2014年3月至5月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抵债给姬某东;且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2014年9月1日查封之后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未清偿数额及实际抵债房屋不包含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的抵债行为不真实或者抵债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不可能发生在查封之前。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
处理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意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王某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抵债协议、房屋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