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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16:36:24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融通行为,维护民间资本市场秩序及金融秩序,遏制非法借贷行为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就加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切实防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非法借贷活动,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

    第三条  民间借贷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一)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二)个人或单位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收取高额利息的,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宽认定“牟利”标准及借款人知情标准,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四)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从宽认定“牟利”标准及借款人知情标准,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方式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六)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七)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形式掩盖非法放贷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八)借贷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条  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审查:

    (一)出借人是否具有经过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发放贷款资格;是否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案件标的额是否巨大;是否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名义对外放贷;是否通过虚假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掩盖真正的出借人。

    (二)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资金是否系自有资金;不同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是否系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否是向其他企业的借贷资金,或是向本单位集资的资金。

    (三)借款合同是否采取固定、统一的格式;是否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其他性质合同的方式掩盖真实借贷行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否总是接近或超过法定借款利率上限;是否存在预扣借款利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利息,或者以中介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形式变相收取高息;是否存在由第三人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形。

    在对民间借贷行为审查的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定职权对相关借贷及还款事实进行“穿透性”审查。必要时应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或接受询问,或通知关键证人到庭接受询问。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应及时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一般应予调取,鼓励签发律师调查令形式,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

    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会议精神,从宽把握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及借款人的“知情”标准。

    第五条  对出借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债权,担保公司、中介公司作为债权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以及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纠纷案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款合同无效、是否约定有高息,以及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实际出借人是否涉嫌职业放贷、非法集资等情形。

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要重点审查借款合同形成的原因,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有无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授权,准确认定借款行为是否系职务代理行为。在借款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情况下,要重点审查在客观上是否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出借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六条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出借人的损失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根据款项用途、借款人获利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并可根据过错大小裁量降低或不予支持。

    第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有利率,借款人已经偿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已经偿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款项系利息,借款人不认可的,出借人应负举证责任;出借人不能证明的,超出部分从本金中扣除。

    第八条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对当事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并依法、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民间借贷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虽有牵连,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是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依法审理、执行。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除对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处理外,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单位和个人从事民间借贷获取收益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除对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处理外,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怠于审查或不予审查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实际被《民法总则》第146条取代)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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