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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代人领取物流寄递的毒品数量较大以上的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06-23 20:33:0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3年6月生,汉族,无业。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网上结识了QQ昵称为“颜如玉”的人。“颜如玉”委托梁某某到河南安阳取一个快递,并承诺给梁某某人民币18 000元作为酬劳。梁某某明知快递里有毒品,仍然按照“颜如玉”的要求从广州乘坐火车到安阳取快递。2019年7月10日梁某某来到位于和平路交通宾馆门口的申通快递收发点,取走收件人为“张佳佳”的快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收取的快递包裹内发现10包毒品,共计2 264.88克,经鉴定,该10包毒品的吗啡含量均为67%左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梁某某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7月9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贩毒人员为保障自身安全,经常通过物流等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毒品并雇人发送接收毒品,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收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听从他人安排,领取装有大量毒品的快递,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吗啡100克以上的,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达2 264.88克,数量大,法院考虑到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例对其他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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