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超,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初,孙子超以养殖为名租用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他人承包的荒山及房屋。2016年7至8月,孙子超先后两次联系徐林建(已判刑)购买盐酸羟亚胺共计28袋半,每袋25千克。后孙子超指挥侯亚辉、孙新伟、陆鹏、丁敬业(均已判刑)等人将购买的制毒原料制成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185.366千克。在此期间,孙子超将制成的90千克氯胺酮从登封市运输至许昌市区,以13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晓永(已判刑)。孙晓永又与刘波(已判刑)联系,将90千克氯胺酮加价32万元转卖给刘波,后90千克氯胺酮被刘波贩卖。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罪犯孙子超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66千克,并将其中90千克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孙子超在制造毒品中提起犯意、寻找场地、筹备资金、购买原料设备、进行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超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子超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源头性犯罪,历来是刑事政策严惩的重点。本案是一起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原料采购、制造、运输、销售的全链条。被告人孙子超组织多人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公斤并销售其中的90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对孙子超判处、核准并执行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