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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星、刘威风、陈伦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区域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发布时间:2021-06-23 20:18:3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星,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威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务农。

    被告人陈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卫星与被告人刘威风多次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刘威风又与被告人陈伦联系,陈伦预付13万元从刘威风处购买毒品。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威风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卫星汇合。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陆丰高速口,刘威风下车等候,杨卫星单独前去购买毒品后,同刘威风继续开车沿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2%。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刘威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该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伦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威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威风、陈伦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刘威风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卫星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威风、陈伦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卫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卫星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查获甲基苯丙胺13.9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卫星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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