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的吴某主动联系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保险公司垫付的16.4万元汇入沁阳法院的银行账户。
2016年8月30日13时50分,吴某驾驶面包车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68公里东半幅时,被张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医院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提出垫付抢救费申请,河南某保险公司向医院垫付了张某的抢救费用192259.85元。张某出院后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吴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17.73万元的赔偿责任。吴某曾垫付张某医疗费1.3万元。
2020年9月8日,因吴某未偿还河南某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河南某保险公司诉至沁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164641.63元,张某偿还27912.22元。2020年10月26日,因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沁阳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吴某应支付河南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64641.63元,张某应支付河南某保险公司垫付款27912.22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和张某未主动履行,河南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经传唤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通过快递方式将执行通知送达远在江西省的吴某后,吴某仍未履行。为此,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樊梅翠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与吴某联系沟通,告知其如果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作为八零后的吴某听到失信惩戒会给其及子女带来诸多不便,当即告诉执行法官将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日前,在失信惩戒的压力下,吴某主动将16.4万余元汇入了沁阳法院的银行账户,使案件得到了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