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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成诉某建设公司、唐河县毕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7:21:45


    基本案情

    因南水北调移民工程,毕店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建设公司签订移民新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盛某成承建其中72户移民房,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盛某成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损失及利息,并要求毕店镇政府对附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认为,毕店镇政府已将工程款拨付给该建设公司,对盛某成与该建设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扣除保证金600000元及其他费用外,盛某成还存在多领工程款548053.45元的事实,该建设公司不存在占用盛某成保证金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盛某成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相关利息缺乏事实基础。盛某成主张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增加300㎜厚砂垫层及超挖土方的费用121699.04元、正负零以下基础部分的加深造成砖基础及相应超挖土方的费用77428.37元,在双方合同中未有约定,但依据鉴定报告,盛某成实际进行了施工,故对该两项费用应予以支持。二审改判:该建设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99127.41元,驳回盛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安置工程关系库区移民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涉及移民安置争议对于整个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厘清政府(发包方)、总承包方、分承建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界定特殊性质补助款项的发放对象,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工程款正确及时发放,对安置工程高质高效完成,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有重要意义。本案即是在厘清各方关系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盛某成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平合理地裁决了纠纷,实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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