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扰乱、阻挠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建设进程。2016年6月17日9时许,刘某刚等人到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建设工地,围堵大门不让施工车辆通行,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工人施工。同年6月19日15时许,叶县西李庄的十几个村民进入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施工工地,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刘某刚、李某文(已判刑)以护路为由指使腾某杰(已判刑)驾驶挖掘机把水厂门前道路两旁的土挖出堆在道路上,不让施工车辆通行,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严重扰乱了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的正常施工秩序。
裁判结果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刚伙同他人采用围堵施工现场大门,恐吓、威胁施工人员,挖土堵塞道路等手段,致使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刘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刘某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国家工程,沿途各地政府和群众都必须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但部分不法之徒却将该工程当作了“唐僧肉”,妄图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叶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判,有力地震慑了当地非法扰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秩序的犯罪行为,保证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为南水北调工程长治久安构筑起坚强司法保护屏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