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0日,北流寺村委会(甲方)与某生态合作社(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为完成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任务,甲方采取转包方式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流寺村村西南水北调干渠西侧140.7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苗木经营,流转期限为12年,乙方须每年元月1日前一次性按1500元/亩支付本年度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承包费用均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的优惠补贴政策直接向村委会转账支付。因某生态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北流寺村委会诉请判决其给付2020年土地承包费211095元。
裁判结果
殷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北流寺村委会已实际交付土地,某生态合作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每年元月1日给付当年的承包费用,故北流寺村委会要求支付2020年度的土地承包费211095元,予以支持。判决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十日内给付土地承包费21109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沿岸两侧生态带建设关系南水北调水质的安全,沿线政府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带建设,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生态带建设过程中,相关主体通过与沿线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沿线土地经营权,然后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这类流转合同既是私益合同,也具有公益性,相关纠纷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进而影响到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需要人民法院妥善予以处理。本案即是涉及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的一个典型案例。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进行生态带建设及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在其不能根据流转合同及时支付流转款项时,人民法院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判决合作社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因流转合同纠纷妨碍生态带建设及其功能发挥的问题,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