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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峰诉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7:20:00


    基本案情

    李某峰之父李某安承包淅川县盛湾镇瓦房村位于丹江口库区金鱼洞的一处库汊用于渔业养殖,未办理养殖证。2011年6月,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进行第二批移民时,国家对李某安渔业养殖所用的船只、网箱、库汊拦网等予以补偿。李某峰移民至唐河县后,又返回淅川县,在其父原承包的库汊内继续进行渔业养殖,仍未办理养殖证。2014年3月至11月,淅川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通告,要求取缔丹江口库区网箱养鱼、无证养殖、网拦库湾等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6日,淅川县委、县政府下发《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水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172米以下的库岸及水面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综合整治,取缔网箱养鱼、库汊拦网养鱼、库汊筑坝养鱼等。在综合整治过程中,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于2017年11月6日向李某峰下发了通知,告知对库区留存的养鱼网箱、库汊拦网,由养殖户于当月25日前自行拆除和销毁,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2017年11月8日,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以李某峰涉嫌无养殖证从事拦网养殖为由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年12月26日,向李某峰送达渔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月30日作出豫淅渔罚(2017)1023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李某峰立即拆除养殖设施。李某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峰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丹江口水库库区内从事渔业养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拆除,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豫淅渔罚(2017)1023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丹江口水库是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其水质好坏关系着首都及沿线受水区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保护好丹江口水库的水质,确保一渠清水安全北送,淅川县作为渠首地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之初,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在移民搬迁时已经得到政府补偿的情况下,又擅自返回原居住地,在丹江口库区内非法从事渔业养殖,对丹江口水库的水质造成污染隐患,必须坚决予以取缔。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支持,向丹江口水库中的非法渔业养殖行为明确说“不”,彰显了人民法院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危害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违法行为,为渠首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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