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淅川县全县境域被设为禁猎区,常年禁猎,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各种捕猎械具捕猎野生动物。自2017年5月3日至11日, 被告人侯某丛为捕获野生白面水鸡,每天晚上在淅川县厚坡镇李华庄村二组附近架设鸟网,并在鸟网内使用播放器、音响扩大器等工具播放水鸡叫声,引诱水鸡进入网内,从而将水鸡捕获。截止案发时,共捕获野生白面水鸡11只,后被公安机关放生。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捕获的白面水鸡案发后已放生,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被告人侯某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侯某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某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淅川县作为南水北调工程渠首所在地,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维护整个南水北调工程核心水源区的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淅川县人民政府将淅川全域确定为禁猎区,常年禁猎。白面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随意猎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不论狩猎数量多少即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目的在于严厉打击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丛为一己私利而置法律、禁令于不顾,在南水北调工程核心水源区采取非法手段捕猎“三有动物”白面水鸡,破坏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依法应予惩处。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斩断了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保护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宣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戕害野生动物犯罪,为南水北调渠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