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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7:19:13


    基本案情

    徐某夫妇在南阳市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开办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养殖场西侧的排水沟里非法排污,污水流到南水北调水渠根部 ,造成一定程度污染。2017年7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制定了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实施方案,徐某夫妇的养猪场属关停取缔对象。徐某以养猪场搬迁补偿问题未解决为由,没有关停。2018年5月5日新店乡政府对养猪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完善治污设施,办理环评手续。5月9日, 新店乡政府检查时,养猪场仍未关停。2018年5月16日,新区公安分局接到新店乡政府移交的案件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根据政府关停取缔畜禽养殖场的文件、新店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徐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成立。新区公安分局在履行了告知职责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五日。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家庭经营的养猪场,存在无证排污的事实,在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以尚未给予补偿为由拒不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徐某诉称的补偿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而不应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继续进行经营。新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水质好坏关系着沿线群众的用水安全,确保南水北调水源在输送环节不受污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不受污染,使受水区群众安全用水,南水北调沿线行政机关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清理关闭沿线非法畜禽养殖场,对此,人民法院负有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徐某经营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且经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有利于打击和震慑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管理,在全社会培养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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