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成系汤阴县韩庄镇某村村民,在村北头建有一处养鸡场,其上有房屋等附属设施。国家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该养鸡场西侧外通过。2017年3月,安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攻坚重点包括保护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水质,要求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2017年5月16日,韩庄镇政府向马某成发出通知,通知马某成的养殖场属养殖禁养区,要求马某成养殖场停止养殖,不得存栏、补栏,并于8月30日前关闭。韩庄镇政府向马某成支付了补偿款共计329335.4元。马某成以韩庄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庄镇政府在拆除养鸡场之前向马某成作出并送达关闭通知,有关工作人员对养鸡场的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丈量,马某成对鸡进行了自行处理,并在补偿表上签字认可。拆除养鸡场时,马某成和韩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拆除后马某成妻子到韩庄镇政府并与镇政府有关人员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镇政府为其增加了补偿款。从韩庄镇政府通知马某成关闭养鸡场,到后来向马某成支付补偿款,并无证据证明韩庄镇政府对马某成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行为,马某成主张其养鸡场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马某成的诉讼请求。马某成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是跨流域区域配置水资源的骨干工程,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资源保护,持续抓好输水沿线区和受水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化保护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这是加强南水北调输水沿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大力支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马某成所建养鸡场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西侧,养鸡场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对南水北调水资源的保护存在重大威胁,属于依法应当关闭的对象。汤阴县人民政府作出专门的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文件,明确该项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闭及限养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韩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决定对马某成的养鸡场实施关闭和拆除,在拆除前依法作出并送达关闭通知,对场内附着物登记丈量,与马某成达成补偿协议,随后在马某成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该拆除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成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了韩庄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服务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