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当申请人赵某从执行法官聂卓文手中接过7万元的补偿款单据后,深有感触地说到:“真是谢谢你们了,为我的离婚事让你们一趟趟地跑来跑去,今天终于了结,你们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
2011年10月10日,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4月1日,李某的父亲将在自家房屋经营的副食批发部交给李某,由李某和赵某共同经营,并将该副食批发部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后因夫妻关系矛盾,赵某离开李某家,该副食批发部又重新登记到李某父亲名下。2019年8月12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沁阳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某与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46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三、商品房一套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赵某分割及增值款14.6万元;四、李某补偿赵某因副食批发部的经营收入7万元。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案副食批发部涉及案外人权益,当事人可另案主张,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一、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的第四项。为此,赵某于2020年7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和其父亲支付副食批发部经营性收入补偿款10万元。
2020年9月23日,沁阳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亲补偿赵某副食批发部的经营性收入7万元,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李某和其父亲未自觉履行,沁阳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另处商品房予以查封,并对父子俩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因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李某的父亲更是情绪激动,认为不能给赵某补偿款。为此,执行法官聂卓文多次带领执行干警到李某家中,并在村街干部的配合下,对李某的父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通过失信惩戒带来不良后果的案例和拒不执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促使李某和其父亲分6次将7万元补偿款履行完毕,使案件得到了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