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惠济法院整理并发布了几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凝聚各方共识,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重视,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好“少年的你”。
【案例1】中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家长学校谁担责?
【案情简介】原告姜某与被告郝某均系某中学高二学生。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郝某用按压可以发出声音的玩具在姜某双耳边发出声音,致使其耳朵感觉不适后就医。姜某随后被诊断为:1.突发性耳聋;2.非化脓性中耳炎。姜某为此花去了1万余元诊疗费用。后经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后姜某将郝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郝某监护人表示,事情发生在学校内,且事发时间脱离了家长的监管范围,加之姜某是因自身患有相关疾病原因产生的耳鸣等现象,其受伤与郝某无关,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则辩称,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不存在过错行为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履行了相应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某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因其实施侵害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姜某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要求该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郝某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各项损失共计4703.8元;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因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等天性,经常出现推搡打闹的情况,容易出现磕碰事件,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也呈上升趋势,且课间、午休、就餐以及自由活动期间均是此类事件的高发期。为此,提醒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督促孩子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也应积极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注重加强日常校园安全和青少年保护知识普及,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同时也要完善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尽量避免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发生。如不幸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学校也应注意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同时先行让校医介入检查救治,避免伤情进一步加重和损害的扩大。其次应尽快调查事发经过,形成书面材料,妥善保存证据,从而为今后学生有效维权提供便利。
【案例2】父母离婚并变更抚养权后,拆迁过渡费未成年子女还有份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林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2019年,林某作为户主与某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城中村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拆迁的具体方案和利益,张某与两个女儿作为户内人口,享受到相应的份额。2020年5月13日,张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林某抚养。此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长女的抚养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长女变更由张某抚养。因林某系户主,其领取了全家的拆迁过渡费,却一直未向张某及大女儿支付相应份额。张某多次和林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对此,林某辩称,张某多次向他人借钱,其已多次帮张某偿还相应债务,且张某对女儿不能尽到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把过渡费给张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已经离婚,且其大女儿已变更由张某抚养,离婚及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林某领取占有属于两人的过渡费,实属不当,应予返还。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及大女儿过渡费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和谐、健康、稳定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夫妻也突破“围城”,因一言不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由此引发的涉及未成子女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的父母如不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将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征求年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规定得到了统一和明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询问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对案件审理非常重要,甚至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与裁判,但必须照顾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质。
本案中作为父亲的林某,不惜采取扣留拆迁补偿的方式,把子女牵涉进夫妻冲突矛盾中,既不利于父女间亲情的维系,更不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此提醒离婚后的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孩子不再“受伤”。
【案例3】黄某强奸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中午许,被告人黄某随同被害人苏某到被害人家中。随后在被害人的卧室内,被告人黄某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并被苏某的母亲当场发现。后经鉴定,苏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通过对近年来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来看,此类案件呈现“熟人”作案、后果严重等特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因自我认知、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遭遇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他们中的多数出于害怕、恐惧等原因不敢发声,只能沉默以对,使得此类案件往往难以发现,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园性侵害等事件的发生,除人民法院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外,也提醒家长和学校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未成年人系好“性”教育的第一粒扣子,使未成年人能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并学会自救和求救,避免悲剧发生。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也参照执行,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广大家长也要注意密切关注家中未成年人的动向,尤其是放假期间,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单独外出或单独留在家中,不要让孩子单独到他人家里留宿,不带孩子出入成年人娱乐场所。在没有条件陪伴看护时,应当不断提醒孩子注意安全、随时保持联系。同时要多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征兆。注重多引导孩子谨慎交友,对于网络上或社交软件上结识的人应多留心眼、保持警惕,勿单独赴约见面。学校和家长还邀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保障孩子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
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化了社会保护,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面对性侵,全社会要一同行动起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防控机制,一同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