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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送拘途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21-05-26 16:39:59


    “没想到我的案件能够这么迅速、这么有效地解决,真的太感谢你们!”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案件,申请人焦某和吕某某在领取执行款后激动的说道。

    该案系原告焦某、吕某某诉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渑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1225.4元。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焦某、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于2021年2月25日、4月19日分别向法院缴纳5000元和10000元。后续款项被执行人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因该案系其申请执行人儿子死亡赔偿金,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多次扬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期间,执行行干警多次到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查找其法人陆某某,均无果。

    日前,执行干警接到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陆某某行踪,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将被执行人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陆某某抓获并带至法院。鉴于陆某某的态度,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在把陆某某送往拘留所的途中,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陆某某瞬间幡然悔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筹款95000元交到了法院,并保证将剩余的11708.4元执行案款尽快缴纳。截止发稿时,陆某某已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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