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司法为民敢担当,高效执行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执行干警手中表示感谢。
王某国同张某申(本文三名当事人均系化名)系朋友关系,王某国向张某申借款30万元,并由王某国的儿子王某丰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4月,经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王某国每月向张某申偿还借款3万元,直至30万元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王某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国偿还了5.4万元,剩余款项经张某申多次讨要无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1年3月,执行法官陈金辉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得知,该案另一被执行人王某丰系鲁山某单位公职人员,遂通过电话告知王某国:你儿子王某丰作为担保人也是本案义务履行人,其身为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若你们不能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将以司法建议函通报相关部门,届时将对其在单位评优评先产生不利影响。
5月18日,王某国为了儿子不受影响,主动来到法院向申请人支付了33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张某申主动放弃剩余利息,这起案件宣告执行完毕。5月20日,申请人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