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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无法办产权 强制执行移去心中“大石”

  发布时间:2021-05-19 15:50:48


    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却因置业公司未按要求完税而迟迟无法办理产权手续,这件事一直是压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心中的“大石”,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来到红旗区人民法院,领取了被执行公司的完税凭证,至此,压在张某心中的“大石”终于移去了。

    事情还要从2006年4月说起,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置业公司的两套房产,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未果,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手续,之后,原告再次以被告逾期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再次诉至本院。

    201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9万元,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张利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并在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该案件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

    逾期办理房产证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6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0日,新乡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自己的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兑现,张某心中充满了焦急和不满,一度开始了信访。

    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后,张某的两个执行案件均由执行法官王晓斐承办,但收案后,执行法官便遇到了第一个难题: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经在2013年去世,且经过查询,也未能在被执行公司名下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寻找被执行公司真正负责人的同时,法院只得先将被执行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希望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督促被执行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针对房屋过户的问题,执行法官向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利名下,但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经过核查后回复,涉案房屋没有依法纳税,所以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这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被执行公司的真正负责人,两案件都无法继续进行。

    为了畅通再次受阻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经过多方寻找,找到了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杨某,但杨某表示自己的股东只是挂名的,至于公司到底谁作主、各个项目都是什么情况,自己“一概不知”。杨某的话真假难辨,但是被执行公司方面面对法院执行的抗拒和躲避却是确凿无疑的,经过局务会研讨,法院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搜查。

    2020年7月14日,执行法官王晓斐带队来到被执行公司住所地,对其财务室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账本五箱。由司法技术鉴定科移交给专业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对已经查封的账本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报销账目和材料都有一位张某某的签字,尤其是在一份签订于2016年1月21日的补偿协议中,张某某不仅代替被执行公司签字,还在补充协议中,白纸黑字载明“追加张某某(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担保”的字样。虽然知道了张某某的存在,但一时之间却无法找到其踪迹,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2021年,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启动以来,红旗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出发前点和落脚点。一手抓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手抓工作促落实,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在教育整顿活动的“锻造”下,执行法官开启了与执行案件的“死磕”,在申请执行人的协助下,2021年3月15日成功找到张某某,并将其带回法院。

    在对张某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张某某表示被执行公司确实由自己说了算,但不承认自己是实际控制人,在执行法官出示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复印件后,张某某又说时间太久自己已经忘记了。

    面对执行法官对于如何履行法律义务的追问,张某某细数了自己的债权,表示可以等自己的债权到位后偿还申请执行人,或者每月偿还1万元,但这些方案都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否定。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申请拘留张某某,迫于执行压力,在送拘之前,双方当事人就两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月17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法院,经过债务互抵,被执行公司支付44.98万元执行款,并就房屋过户的问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从3月18日开始着手办理缴税手续,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来到法院领取了被执行公司的缴税凭证,之后便可以按部就班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写下结案材料,两案件就此执结。

文章出处:红旗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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