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同志,真没想到你们为了我老伴儿这点事儿这么上心,大热天的,不仅跑了一趟又一趟,还这么快给处理好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5月13日,惠济法院快速审结一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方便无法行动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冒着酷暑上门调查、询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随后尽快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家中,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获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为民办实事的承诺。
被申请人严老汉现年71岁。2016年,严老汉因脑出血、高血压等导致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术后呈偏瘫状态,由其妻子高老太照料。后相关机构于2018年向严老汉发放了残疾人证,显示严老汉残疾类别为多重(言语叁级、肢体壹级),残疾等级为壹级。由于严老汉行动不便,离不开他人照顾,为了更方便照顾严老汉及行使合法的权利,高老太向法院申请宣告严老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严老汉的监护人。
受理案件后,法官考虑到该案被申请人严老汉长期卧病在床,申请人高老太又年事已高,加上天气炎热,不宜来回奔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他决定上门了解情况。于是,法官事先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约定好时间,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并于当天准时来到被申请人严老汉家,了解了严老汉的身体情况,翻阅了病历,查看了相关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儿子、邻居等了解情况,并在回到法院后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高效作出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病历资料、证件等证据,且经现场查访,能够确定被申请人长期卧床、神志不清,处于无意识状态,可以认定其现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结合本案的必要性,不再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配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故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宣布严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高老太为被申请人严老汉的监护人。
【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如下意义:一方面,对该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选任监护人,以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