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郑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敲锣打鼓地将一面写着“廉洁公正 高效执行 正气浩然 司法楷模”的锦旗送至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祥的手中,并对她再三感谢。
今年年初,郑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5853.5米、扣件5564个,顶丝425条;并支付租金327558.99元及上述未返还租赁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08元/个/天、顶丝0.03元/条/天);二、被告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第一项确定的租金数额的10%向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扣件缺丝、顶丝坏帽丢损赔偿费4382.4元及扣件顶丝清理上油费3070.6元。
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李祥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不足千元的银行存款,远远不够本案的执行标的。冻结之后,李祥及时与申请人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告知其目前案件执行进度,并询问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申请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郑州某公司处有多个承包项目,项目工程款可能还未结清。李祥立即与案外人取得联系,得知被执行人与其工程款项正处于核算阶段,暂未支付。法院依法向案外人郑州某公司直接送达冻结相关法律文书,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告知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得知其债权被冻结后,迫于压力,隔天就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偿还了租金45万余元并返还租赁物。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该案圆满解决。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推进教育整顿活动走深走实,金水法院开拓执行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组织专项执行活动、灵活多变的执行措施,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